安徽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中文名称:安徽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英文 名称:Anhui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 AHSIA。
第二条 安徽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 安徽省从事半导体行业研发、生产及相关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联合发起成立的,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行业 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 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全省半导体行业上下游之 间合作和交流,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 用,促进和服务安徽省半导体产业做精、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 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业务指 导。
第六条 协会的活动区域为安徽省。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反映本行业和会 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
(二)广泛收集行业信息,积极开展促进产业发展的政 策、环境、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 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三)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解决企业在发展中 遇到的难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组织行业内各种层次的技术培训、进修和国际国 内的合作与交流;
(五)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 技术交流活动;发布会员单位技术转让与成果推广等信息, 促进行业内的产、学、研合作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搭建校、 企人才交流桥梁;
(六)发挥协会的资源优势,在行业内开展经批准的评 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七)定期开展行业调研、数据统计,定期发布行业信 息简报;
(八)完成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凡在安徽省从事半导体行业研发、生产、应用、 销售、服务、相关设备制造、测试等与半导体行业相关的企 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申请时需提交单位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等 资质复印件;
(三)在理事会授权下,由协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入 会条件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通知;
(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 缴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五)申请单位缴纳会费后,秘书处发放会员证,开具 财政部统一会费发票。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第二年补齐会费, 仍保留会员资格,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 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 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决定,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代表机构,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 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时,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有 1/3 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 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 1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半导体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 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 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协会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处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 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本协会财务情况监督检查并向理事会报告;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当 协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 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 分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 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 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 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 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 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 会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 监督;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监事监督和检查;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及协 会的变更、合并、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 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 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 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 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3 月 20 日第一届会员大会 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